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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离职程序
发布日期:2012-9-15 字 体:

 

 集团提倡忠诚、鼓励员工为集团奉献青春与才华,如确实与集团或工作岗位不适合,可申请辞职;如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严重违反集团制度,集团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离职类型

 离职包括五类:合同期满、员工辞职、自动离职、解雇、开除。

 1、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或一方不同意续签的,需提前30天知会对方,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合同期满次日自动解除合同;

 2、辞职:试用期内辞职,员工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集团,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递交辞职申请到部门由部门转综合部完成离职手续;正式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

 3、自动离职:以下情形视为自动离职,集团不予结算当月工资、福利,如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有权进行追偿:

1)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从第四天起,以自动离职论;

2)假期已满未续假,集团通知或联系不上,且3天内未回到集团工作岗位者,事后又不主动与相关部门说明情况者

3)辞职未经批准或未办妥离职手续,在递交辞职申请后30天内,擅自离岗者。

 4、解雇。工作期间员工存在以下情形,集团可予以解雇,结清工资及各项费用后办理离职手续,集团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员工因工作懒散、工作态度差,屡教不改者;

 (2)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服从集团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调动者;

 (3)工作严重失职,由于个人原因给集团造成较大经济及声誉损失者;

 (4)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转岗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

 5、开除。员工存在以下情况,集团可予以开除,不支付任何补偿,且集团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工资及补贴,并追给集团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损坏集团财物、工具、材料者;

 (2)动员其他员工怠工、闹事者;

 (3)偷窃集团或他人财物者;

 (4)严重失职并给集团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5)泄露集团机密者;

 (6)威胁、恐吓、侮辱、侵犯集团人员及其者家属者;

 (7)在集团内外打架斗殴或从事违法活动者。

  被开除者须于通告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次日离开集团。

 6、解雇或开除员工,应由主管部门提出,再由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经理/主管、集团领导就解雇原因、赔偿事宜等问题进行研究,形成解雇/开除决定。

 二、离职程序

 1、辞职/解雇通知:员工或集团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提前7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

 2、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要与拟辞职或解雇的员工进行面谈,部门经理/主管辞职须总经理进行面谈;

 3、交接和结算:离职员工到所在部门、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办妥交接手续后,到财务部结算工资、违约金及其它款项;

 4、离职审批:《离职审批表》依次经部门经理/主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离职,同时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经理填写交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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