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创新型领军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实现人才、资本、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集聚整合,充分发挥创新示范效应和倍增效应,起到服务器、孵化器和推进器的作用。充分发挥领军型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功能和核心地位,培育打造一大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整体创新实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内外科技创新实践证明,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创新能力和绩效提升中确实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必须精准施策,协同发力,切实推进创新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
强化创新领军企业在创新联合体中的牵头地位。实践证明,企业是创新系统中的真正主体。强化创新领军企业在创新联合体中的牵头和真正主体地位,是创建创新联合体的基本要求。创新领军企业在产业链创新链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其为主导构建创新联合体,能有效整合各创新主体资源,协调各创新主体行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是实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有效途径。创新链上各企业都与领军企业存在上下游投入产出关系,由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有利于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创新资源、协调各主体创新行为、确立产品性能指标、规划研发技术方向、提供研发人员支撑、共享重要研发信息等。此外,领军企业可以利用自身市场份额较大、研发体系完善、研发资金较为充裕以及参与或负责产品、服务、技术标准制定等优势,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向其发布研发任务清单,为其提供研究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协调各主体在创新联合体中的行为,提高科技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效率。
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创新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是知识创造和知识流动的过程。唯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真正激励创新联合体内企业投入高价值的技术创新和高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应注重创新联合体运行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支持有条件地区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
完善创新联合体治理体系。创新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其运行状况和绩效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这种治理体系包括创新联合体的沟通协调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合作机制等。组织创新是创新联合体形成和发展的关键,要明晰创新联合体的治理机制,明确创新联合体是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体,切实推动创新领军企业在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中发挥更大作用。在日常组织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产业链和创新链不同环节上的功能定位,真正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要素的创新活力。
更好发挥政府在组建创新联合体中的作用。科技创新具有高风险,同时,创新成果的溢出效应,使得创新成果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从而降低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此外,无论是领军企业还是其他主体,在构建创新联合体时都会面临科技创新启动资金和后续投入的分担问题、研发过程中如何打破条块壁垒的问题、研发过程中的信息沟通问题、创新成果的合理分享问题等。这些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得到有效解决,需要通过政府力量,助力领军企业协调创新联合体活动、整合创新资源。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畅通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通道,鼓励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共性技术平台。
充分借鉴并灵活运用国际先进经验。全球化竞争客观上导致了技术壁垒,由政府组织科技和产业创新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并抢占竞争先机,一直是发达国家实现领先和主导的重要途径。对创新后发国家来说,在遇到重大技术瓶颈制约、需要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关问题上,仅仅靠市场力量自发组织研发攻关往往缺乏效率,甚至根本不可能完成,因此通过政府制定战略并组织建立创新联合体,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成为较为理想的选择。在当前科技和产业创新环境下,创新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与国内具体情境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创新联合体建设之路。